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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森和光税务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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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
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:森和光 发布时间:2009-2-23 阅读:387

  企业所得税
  1、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,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可减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  2、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。
  (财税字[1994]001号)
  3、凡需经过有关部门认证,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,在新办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,可按规定期限享受减免税;新办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,从取得认证资格之日起,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。
  (京地税企 [1997]559号)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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